一、起草背景
《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于2021年進行了修訂,對我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相關內容進行了完善與調整。我市結合實際,在《長春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長府辦規〔2020〕4號)基礎上,重新制發《長春市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對相關的事項予以明確,使我市市場主體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的登記、監管行為更加科學、規范、合理。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3.《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管理條例》;
4.《吉林省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
5.《長春市地名管理條例》。
三、主要內容
1.明確市場主體申請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登記需提交的材料;
2.進一步完善實行“承諾申報”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條件;
3.擴大“一照多址”實施范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市區內,從事無需許可的一般經營活動的,可以向企業所在登記機關書面告知增設經營場所相關情況;
4.支持以“一址多照”形式辦理市場主體的集群登記,凡能有效劃分區間的同一地址,可以登記為多個市場主體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
5.在市政府,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的,無須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