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委會、省安委會和市委、市政府多次要求充分發動群眾舉報事故隱患及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市2019年出臺的《長春市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核查及獎勵辦法》,僅限于工礦商貿領域,存在受理面窄、獎勵門檻高、群眾參與度低等問題。
本次修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和《吉林省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有辦法進作了修改完善,在舉報范圍、獎勵種類和工作流程等方面進行了優化,同時,研發了“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
一、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為6章、26條。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工作職責等內容;第二章舉報受理,主要說明向舉報方式、舉報內容、受理原則以及“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的運行流程等內容;第三章核查處理,主要規定了接報和轉辦流程、核查方式、處理報告等工作流程內容;第四章獎勵實施,主要明確了資金來源、獎勵標準、兌付程序等內容;第五章責任追究,主要規定了舉報人、參與辦理工作人員、被舉報單位的禁止性行為及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明確了暫行有效期。
二、舉報受理范圍
(一)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業商貿、消防、交通運輸、違法拆改建、城鎮燃氣、建筑施工、自建房、特種設備、物業行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涉嫌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2.涉嫌存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
3.涉嫌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二)所舉報事項屬于有關部門正在核查處理,或已有他人舉報的,不予受理;有關部門已辦理并回復,但舉報人仍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重復舉報的,不予受理;所舉報事項單位名稱或地址不清楚無法核查的,不予受理;所舉報事項不是具體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不予受理。
(三)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獎勵實施
(一)經核查屬實的舉報事項,舉報人可通過“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線上申請獎勵。
(二)舉報事項經核查屬實的,給予200元至30萬元獎勵。
(三)個人所得稅按獎勵金額的20%收繳,由“長春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受理平臺”管理部門代扣代繳。
四、權益保障和責任
(一)舉報人個人信息在接報、核查、獎勵全流程做加密處理,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格保密。
(二)舉報人對其提供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違反相關規定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監察、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執法檢查中聘請的專家等相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舉報或授意他人進行舉報。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