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相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對照國家級權責清單基本目錄、省級權責清單基本目錄,對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進行了規范調整,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本次部分權責事項調整,主要是對法律法規條文中規定新增的事權予以增加;對法律法規條文中取消、廢止的事權予以取消;對我市部門職能劃轉事權予以調整,同時對國家和省權責事項名稱、類別、法律依據、子項拆分等要素有所變化的予以調整。經廣泛征求意見、專題論證、集中審核、部門最終確認、合法性審查后,形成《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新增清單》《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取消清單》《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調整清單》。
本次公布的《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新增清單》《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取消清單》《長春市政府部門部分權責事項調整清單》,涉及規自、交通、市監、應急等24個部門,764項權責事項。其中新增570項、取消113項、調整81項。
動態調整的權責清單一經公布,要嚴格遵照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受理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